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街道工作条例》7月1日起施行——为街道赋权减负,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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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也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自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以来,为加强呼和浩特市基层治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很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工作需要,亟需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修改法规内容。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把修订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列为2023年重点立法项目。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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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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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副科长庞凤

   《条例》在推进街道办事处工作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01

    1954年制定的《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已经在2009年废止,此后街道几乎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职能定位不清晰,权责利不统一,在履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

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治理环境更加多元化,街道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依靠单打独斗来处理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单纯依靠社区和街道推动难度非常大,需要相关部门协助。但如果街道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很难确保相关部门都全力配合,所以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把各部门都联动起来,保障群众的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满足。

    呼和浩特市2003年实施的《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2023年修订的《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更是为了解决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权责利、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人财物等问题应运而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理清条块关系,为街道办事处赋权增效,实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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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结合哪些实际情况,对哪些内容做了修订?

    条例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同时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设8章49条,较原条例(原条例18条内容,不分章节)增加31条,从机构职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层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增加党建引领内容

   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是呼和浩特市委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所作出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呼和浩特市近年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经验。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条块协同、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二、厘清条块关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条例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基层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驻)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做好辖区内服务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指挥调度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对于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职责范围

   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8项职责,并围绕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层治理三个方面进一步梳理细化出24条具体职责,相比过去更加精准清晰。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审批服务、接诉即办、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教育和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内容;公共管理方面包括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内容;基层治理方面包括网格管理、民主协商、居民自治、平安建设、矛盾化解、多元共治、志愿服务等内容。条例还对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具体的6项工作作出了规定。

   四、切实赋权减负

   一是切实为街道办事处减负,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三是赋予街道办事处参与社会治理更多话语权,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水、电、气、热、通讯、物业等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涉及的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五、固化成功经验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条例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固化为法规规范,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地组织排查辖区内风险隐患,落实监测预警、应急演练、防控处置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街道办事处人、财、物的支持。”

   六、强化保障力度

   条例第六章用8条详细规定了相关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障力度,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以制度保障资源、力量向基层下沉,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等规定。

   为强化部门的支持和保障,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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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创新内容?

    条例依法赋予街道统筹协调权、指挥调度权和行政处罚权。规定街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它的派(驻)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对于辖区内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有权指挥调度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同时规定相应约束机制,要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这不仅加强了街道“统合平台”作用,更是给了街道“指挥棒”,汇聚各种力量解决问题,避免了老百姓有问题不知道找谁的情况。赋予街道行政处罚权,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依据、协调部门联合执法途径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切实解决街道执法问题。

   条例修订,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出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强化“三公”(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职能,建立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条例第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八项基本职责,包括公共服务、城镇管理、平安建设、基层治理、社区发展、服务保障、行政处罚等职能。明确街道办事处“面向基层、面向服务、面向群众”的发展方向,突出“三公”基本职责,设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门章节。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审批服务、接诉即办、就业服务、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等内容。明确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推进群众身边事和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任务。将公共安全职责纳入基层治理章节,明确街道承担辖区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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